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问题】

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简要答案】

更正登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时,可申请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利害关系人认为登记簿记载错误但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可申请异议登记。异议登记后15日内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

【详细解读】

  1. 登记效力不同:登记生效主义下未经登记物权变动不生效,登记对抗主义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但物权已变动;
  2. 适用范围不同:登记生效主义适用于不动产所有权转让、抵押权设立等,登记对抗主义适用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地役权设立、动产抵押等;
  3. 第三人保护不同:登记生效主义下未登记的权利人无物权,登记对抗主义下未登记的权利人有物权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4. 登记生效主义:登记是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主要适用于所有权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抵押权设立等;
  5. 登记对抗主义:登记仅为对抗要件,主要适用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地役权设立、动产抵押等;
  6. 中国以登记生效主义为原则,登记对抗主义为例外。

【例子说明】

场景:甲发现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被错误登记为乙所有。

规则引用: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

推导:甲先申请更正登记→乙不同意更正→甲可申请异议登记→异议登记后15日内甲起诉→法院判决后办理更正登记。

结论:异议登记是临时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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