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注册会计师在什么情形下应当较少利用内部审计工作,更多直接执行审计工作?
【简要答案】
存在以下四种情形之一时,应较少利用内部审计工作:(1)在计划和实施审计程序、评价审计证据方面涉及较多判断;(2)评估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较高,需对特别风险特殊考虑;(3)内部审计客观性支持程度较弱;(4)内部审计人员胜任能力较低。
【政策依据】
- – 《2026年CPA审计教材》第十六章《注册会计师利用他人的工作》第三节
【详细解读】
- [判断程度]:审计中涉及重大职业判断(如重大错报风险评估、重要性水平确定)应由注册会计师自行执行。
- [重大错报风险]:当评估的认定层次风险较高,特别是存在特别风险时,应更多直接执行审计工作。
- [客观性程度]:内部审计客观性支持较弱时,应减少对其工作的利用。
- [胜任能力]:内部审计人员胜任能力较低时,应减少对其工作的利用。
【例子说明】
【例】B公司持有价值2亿元的衍生金融工具(包括利率互换、货币远期和结构性存款),内部审计部门无金融工程背景人员。注册会计师评估金融工具估值存在特别风险。请问注册会计师应如何利用内部审计工作?
1. 场景设定:B公司持有2亿元衍生金融工具,内审部门缺乏金融工程专业能力,注册会计师评估该领域存在特别风险;
2. 规则引用:当评估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较高(特别风险),且内审人员胜任能力较低时,应较少利用内部审计工作,更多直接执行审计工作;
4. 最终结论:由于金融工具估值存在特别风险且内审缺乏相关专业能力,注册会计师应直接执行审计程序,不利用内部审计在该领域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