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注册会计师不得利用内部审计人员提供直接协助实施哪些类型的审计程序?
【简要答案】
注册会计师不得利用内部审计人员提供直接协助以实施具有下列特征的程序:(1)在审计中涉及作出重大判断;(2)涉及较高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程序或评价证据时需要较多判断;(3)内部审计人员已经参与并将要报告的工作;(4)涉及注册会计师就利用内部审计工作作出决策的程序。
【政策依据】
- – 《2026年CPA审计教材》第十六章《注册会计师利用他人的工作》第五节
【详细解读】
- [重大判断]:涉及重大职业判断的程序(如重要性确定、风险评估等)不得由内部审计人员代为执行。
- [高风险程序]:涉及较高重大错报风险的程序需要较多判断,不适合由内审人员执行。
- [已参与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已经参与并将向管理层报告的工作,存在自我评价风险。
- [决策程序]:涉及注册会计师自身决策的程序不应委托内审人员。
【例子说明】
【例】C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张某上月对公司存货盘点流程进行了内部审计并向管理层提交8项改进建议,本月注册会计师拟利用张某协助期末存货监盘工作。请问注册会计师能否利用张某提供直接协助?
1. 场景设定:内审人员张某上月刚完成存货盘点流程内审并提交8项改进建议,本月注册会计师拟利用其协助期末存货监盘;
2. 规则引用:注册会计师不得利用内部审计人员提供直接协助以实施具有下列特征的程序:内部审计人员已经参与并将要报告的工作;
4. 最终结论:注册会计师不得利用张某协助存货监盘工作,应另行安排其他人员执行监盘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