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注册会计师如何确定实质性程序的时间?期中实施实质性程序有何局限性?
【简要答案】
注册会计师可以在期中或期末实施实质性程序。期中实施具有局限性:期中获取的证据不能直接作为期末认定的证据,从期中到期末可能发生重大交易,管理层可能在期中审计后调整或篡改相关会计记录。如果已在期中实施实质性程序,应当针对剩余期间实施进一步程序。
【政策依据】
- – 《2026年CPA审计教材》第八章《实质性程序的时间》
【详细解读】
- 期中实施的优势:有助于在审计初期识别重大事项,及时解决或制定有效方案。
- 期中实施的局限性: – 某些期中以前发生的交易在期中审计结束时尚未完结 – 从期中到期末可能发生重大交易或事项 – 管理层可能在期中审计后调整或篡改相关会计记录
- 影响因素——是否在期中实施: – 控制环境和其他相关控制的薄弱程度 – 实施审计程序所需信息在期中之后的可获得性 – 实质性程序的目的 – 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 – 特定交易类别、账户余额和披露认定的性质 – 能否通过实施程序降低期末存在错报而未被发现的风险
- 剩余期间的审计:如果在期中实施了实质性程序,应当针对剩余期间实施进一步的实质性程序,或将实质性程序和控制测试结合使用。
- 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已识别出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时,为将期中结论延伸至期末而实施的审计程序通常是无效的,应在期末或接近期末实施实质性程序。
- 以前审计获取的证据:在以前审计中实施实质性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通常对本期只有很弱的证据效力或没有证据效力。
【例子说明】
【例】注册会计师A在10月份对B公司进行了期中预审,需要决定期末是否还需要实施额外的实质性程序,请问应如何考虑?
1. 场景设定:B公司会计年度为1-12月,注册会计师在10月底对前10个月的销售交易实施了实质性分析程序,未发现重大异常。
2. 规则引用:如果在期中实施实质性程序,需要针对剩余期间实施进一步的实质性程序,或将实质性程序与控制测试结合使用。
3. 具体推导:注册会计师在期中预审中发现前10个月收入趋势正常。但剩余期间(11-12月)是B公司的销售旺季,收入占全年的40%。注册会计师决定:(1)对11-12月的收入实施更详细的实质性分析程序,按周比较收入趋势;(2)对12月份最后一周的销售交易实施截止测试;(3)增加年末应收账款函证的客户数量和金额比例。对于已识别出存在舞弊风险的存货项目,注册会计师不依赖期中证据,改在年末实施全面的存货监盘。
4. 最终结论:注册会计师通过针对剩余期间实施进一步的实质性程序,将期中测试结论合理延伸至期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