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协定中常设机构的判定标准有哪些?

【问题】

国际税收协定中常设机构的判定标准有哪些?

【简要答案】

常设机构包括固定营业场所型(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作业场所、矿场等)、劳务型(任何12个月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和代理型(非独立代理人在境内经常行使订立合同权力)。

【政策依据】

  • 2026年CPA税法教材第十二章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第一节国际税收协定

【详细解读】

  1. 固定营业场所型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作业场所;矿场、油井或气井、采石场或任何其他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2. 不构成常设机构的例外专为储存、陈列或交付本企业货物或商品而使用的设施;专为采购货物或商品或搜集情报的目的;专为本企业进行其他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的目的。
  3. 劳务型常设机构企业通过雇员或雇佣的其他人员在缔约国另一方提供劳务,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4. 代理型常设机构非独立代理人在境内经常行使订立合同权力的,构成常设机构。

【例子说明】

场景设定:A公司(美国)在中国境内设立B分公司,A公司持有C公司(设在BVI,税率0%)100%股权,C公司2026年实现利润500万美元未分配。 中国居民企业控制的设立在避税地的外国企业,利润不分配,可能适用CFC规则。请问应缴纳多少税款?

规则引用:中国居民企业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低于12.5%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其不作利润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应计入中国居民企业当期所得。

具体计算/推导:①A公司通过B分公司(中国境内机构)持有C公司100%股权→BVI税率为0%<12.5%→构成CFC;②C公司2026年利润500万美元未分配→应归属A公司所得=500×100%=500万美元;③按汇率7折算=3500万元人民币→计入A公司当期应纳税所得额;④A公司应补缴企业所得税=3500×25%=875万元(可抵免在BVI已缴0元)。

最终结论:A公司应将C公司的500万美元利润(3500万元人民币)计入2026年应纳税所得额,补缴企业所得税875万元。若C公司将利润分配给A公司,则按股息所得处理。

发表评论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