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重整期间有哪些特殊规定?
【简要答案】
重整期间(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的特殊规定:1.担保物权暂停行使(担保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可能除外);2.债务人或管理人为继续营业可借款并设定担保;3.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4.董监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股权(法院同意除外);5.债务人可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6.管理人应监督债务人自行管理;7.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自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暂停行使。
【政策依据】
- 《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详细解读】
- 担保权暂停:保护重整企业正常运营所必需的财产不被个别执行。
- 新借款:为重整企业提供融资便利,新借款可设定担保(属共益债务优先清偿)。
- 出资人限制:防止出资人抽逃资金,确保重整资金用于企业经营。
- 股权限制:防止管理层在重整期间转让股权规避责任。
- 自行管理:符合条件的债务人可申请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DIP制度)。
- 管理人监督:即使债务人自行管理,管理人仍负有监督职责。
【例子说明】
场景:甲公司进入重整程序,银行乙对甲公司的厂房享有抵押权。重整期间,乙要求拍卖该厂房以实现抵押权。
规则引用:重整期间担保权暂停。
推导:法院已裁定重整→进入重整期间→对担保权的行使暂停→银行乙不得要求拍卖厂房(除非厂房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厂房继续用于甲公司的生产经营→有利于甲公司重整成功。
结论:重整期间担保物权暂停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