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终止经营的列报要求是什么?
【一句话答案】
应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终止经营的损益。
【政策依据】
- 《2026年CPA会计教材》第十五章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
【详细解读】
- 单独列示:利润表中持续经营和终止经营分别列示
- 比较期间:比较利润表应重新列报为终止经营
- 定义:已被处置或被划归为持有待售的、能单独区分的组成部分
- 组成部分:代表一项独立的主要业务或一个单独的主要经营地区
【例子说明】
场景设定:甲公司2025年8月1日签订协议出售子公司(构成业务),9月30日完成转让。子公司1-8月净利润100万元,9月净利润10万元,请问终止经营的列报要求是什么?
规则引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第四十四条,处置组在划分为持有待售前实现的利润为持续经营利润,划分后至处置前实现的利润为终止经营利润。
具体计算/推导:处理:1-8月净利润100万元(划分前)为持续经营利润;9月净利润10万元(划分后至处置前)为终止经营利润。
最终结论:合并利润表中:持续经营利润包含子公司1-8月净利润100万元;终止经营利润包含9月净利润10万元。划分持有待售的时点决定了利润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