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经营的列报要求是什么?

【问题】

终止经营的列报要求是什么?

【一句话答案】

应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终止经营的损益。

【政策依据】

  • 《2026年CPA会计教材》第十五章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

【详细解读】

  1. 单独列示:利润表中持续经营和终止经营分别列示
  2. 比较期间:比较利润表应重新列报为终止经营
  3. 定义:已被处置或被划归为持有待售的、能单独区分的组成部分
  4. 组成部分:代表一项独立的主要业务或一个单独的主要经营地区

【例子说明】

场景设定:甲公司2025年8月1日签订协议出售子公司(构成业务),9月30日完成转让。子公司1-8月净利润100万元,9月净利润10万元,请问终止经营的列报要求是什么?

规则引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第四十四条,处置组在划分为持有待售前实现的利润为持续经营利润,划分后至处置前实现的利润为终止经营利润。

具体计算/推导:处理:1-8月净利润100万元(划分前)为持续经营利润;9月净利润10万元(划分后至处置前)为终止经营利润。

最终结论:合并利润表中:持续经营利润包含子公司1-8月净利润100万元;终止经营利润包含9月净利润10万元。划分持有待售的时点决定了利润的分类。

发表评论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