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和规则是什么?

【问题】

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和规则是什么?

【简要答案】

破产财产分配顺序:1.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2.清偿职工债权(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应划入个人账户的社保费用、经济补偿金);3.清偿社会保险费用(除应划入个人账户部分)和税款;4.清偿普通破产债权。同一顺序不足清偿的按比例分配。附生效条件或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提存分配额(条件成就或不成就分别处理)。对于诉讼或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提存分配额(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2年仍不能受领的,法院应将提存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政策依据】

  •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详细解读】

  1.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随时清偿,不受分配顺序限制。
  2. 职工债权:优先于社保和税款。
  3. 税款:仅次于职工债权。
  4. 普通债权:最后清偿。
  5. 按比例分配:同一顺序债权按债权额比例分配。
  6. 附条件债权:提存,条件成就则支付,条件不成就则归入其他债权分配。
  7. 未决债权:提存,2年内未决则将提存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8. 分配方案:管理人拟定→债权人会议通过→法院裁定认可→由管理人执行。

【例子说明】

场景:甲公司破产,经清算,其破产财产变价后共得200万元。需优先支付的破产费用为50万元,欠付职工工资等职工债权80万元,欠缴税款30万元,剩余普通破产债权共计300万元(其中债权人A有180万元,B有120万元)。

规则引用: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清偿顺序为:①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②职工债权→③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④普通破产债权。

推导:①清偿破产费用:200万 – 50万 = 剩余150万元。②清偿职工债权:150万 – 80万 = 剩余70万元。③清偿税款:70万 – 30万 = 剩余40万元。④普通债权分配:剩余财产40万元,不足以全额清偿300万元普通债权。清偿比例 = 40万 ÷ 300万 = 2/15。A公司受偿金额 = 180万 × (2/15) = 24万元。B公司受偿金额 = 120万 × (2/15) = 16万元。

结论:破产财产严格按照法定顺位进行分配,前一顺位未清偿完毕不进入下一顺位。同一顺位财产不足时,按各债权额的比例分配,尚未受偿的债权部分在破产程序终结后不再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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