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类型有哪些?
【简要答案】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类型:1.限定或变相限定单位或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2.通过与经营者签订合作协议、备忘录等方式,妨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或对其他经营者实行不平等待遇,排除、限制竞争;3.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规定歧视性价格;4.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5.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6.设置关卡或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本地商品运出;7.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8.以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实行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
【政策依据】
- 《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五条
【详细解读】
- 行为主体: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 典型行为:地方保护、部门垄断、强制交易。
- 法律责任: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
- 公平竞争审查:行政机关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定时,应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 公平竞争审查例外:维护国家安全、实现扶贫和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下可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
【例子说明】
场景:某地方政府规定,政府采购中优先采购本地企业生产的产品,对外地产品设定更高的准入门槛。
规则引用:地方保护。
推导:该政府行为→对外地产品设定歧视性准入门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应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依法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提出处理建议。
结论:地方政府不得设定歧视性准入门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