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的设立要件是什么?哪些财产可以抵押?哪些不得抵押?

【问题】

抵押权的设立要件是什么?哪些财产可以抵押?哪些不得抵押?

【简要答案】

抵押权设立要件:抵押合同有效+登记(不动产)或抵押合同生效(动产)。可抵押财产: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在建工程、交通运输工具等。不得抵押:土地所有权、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至第三百九十九条

【详细解读】

  1. 不动产抵押:登记设立主义,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2. 动产抵押:登记对抗主义,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 可抵押财产:债务人或第三人有权处分的财产;
  4. 不得抵押:土地所有权(属国家或集体)、公益设施(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查封扣押财产。

【例子说明】

场景:甲公司以生产设备向乙银行设定抵押贷款。

规则引用:动产抵押。

推导:签订抵押合同→抵押权即设立(动产抵押合同生效主义)→但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如甲又将设备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交付→丙取得所有权→乙不能向丙主张抵押权。

结论:动产抵押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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