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增值税中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改变用途后,进项税额如何处理?
【简要答案】
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的,可在改变用途的次月按规定公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政策依据】
- 2026年CPA税法教材第二章增值税法第四节一般计税方法
【详细解读】
- 适用对象原本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
- 改变用途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
- 计算公式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 申报时间在改变用途的次月申报抵扣。
- 净值率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例子说明】
场景设定:某企业一栋厂房原用于集体福利(进项税额72万元未抵扣),净值率80%,现改为生产车间使用。请问该纳税人应如何计算和处理?
规则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的,可在改变用途的次月按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可抵扣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具体计算/推导:
- 确定计税依据72万元;
- 适用税率80%
- 计算税额 72万元 × 80% =
- 60万元
- 汇总结果详见最终结论
最终结论:综上,增值税中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改变用途后,进项税额如何处理。经计算,57.6万。纳税人应依法办理纳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