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简要答案】
购置新建商品房的为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购置存量房为办理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之次月起;出租出借房产的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新征耕地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新征非耕地批准征用次月起。
【政策依据】
- 2026年CPA税法教材第九章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和耕地占用税法第一节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详细解读】
- 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 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
- 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
- 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
- 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
-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
【例子说明】
场景设定:某企业2026年10月转让一栋2016年4月外购的厂房,购房发票金额800万元,转让价格1500万元(不含税),已计提折旧200万元。 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外购的不动产,可选择简易计税或一般计税。请问该纳税人应如何计算和处理?
规则引用:2016年4月30日前外购的不动产转让,可选择5%简易征收(全额或差额)或一般计税9%。
具体计算/推导:
- 67万元;②应纳增值税=
- 67×5%=
- 33万元;③若选择一般计税销项税额=1500×9%=135万元,可抵扣进项税额(如有);④土地增值税扣除额=800×(1+5%×10年)+税费=800×
- 5+税费=1200+税费;增值额=1500-1200-税费=300-税费(约)。
最终结论:该企业转让厂房增值税约33.33万元(简易差额)、土地增值税按增值额30%-60%税率计征。选择计税方法前应比较两种方法的税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