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会议的组成、职权和表决规则是什么?

【问题】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职权和表决规则是什么?

【简要答案】

组成:依法申报债权的所有债权人。职权:核查债权、申请法院更换管理人并审查管理人费用报酬、监督管理人、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营业、通过重整计划、通过和解协议、通过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通过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表决规则:一般决议由出席会议有表决权债权人过半数通过,且其所代表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2以上。重整计划分组表决,各组人数过半且债权额2/3以上通过。和解协议人数过半且债权额2/3以上通过。

【政策依据】

  • 《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至第六十四条

【详细解读】

  1. 表决权:有担保债权人对和解协议和分配方案无表决权(放弃优先受偿权的除外);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经法院临时确定债权额后可行使表决权。
  2. 一般决议:人数过半+无担保债权额1/2以上。
  3. 重整计划:分组表决(有担保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出资人组),各组人数过半+债权额2/3以上。
  4. 和解协议:人数过半+无担保债权额2/3以上。
  5. 二次表决:未通过的方案可协商后再次表决。
  6. 法院裁定:债权人会议未通过的事项,由法院裁定。

【例子说明】

场景:甲公司破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议破产财产管理方案,出席会议有表决权债权人10人(代表无担保债权500万元),7人同意(代表债权300万元)。

规则引用:债权人会议表决。

推导:人数7/10过半(满足)→债权额300/500=60%>50%(满足)→该决议通过。

结论:一般决议须同时满足人数过半和债权额过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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