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债权申报的规则有哪些?哪些债权需要申报?哪些不需要?
【简要答案】
债权申报规则: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确定债权申报期限,最短不少于30日,最长不超过3个月。债权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未申报的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审查确认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需要申报的债权:所有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包括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未到期的债权、附利息的债权、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等)。不需要申报的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公示)。
【政策依据】
-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至第五十六条
【详细解读】
- 申报期限:30日至3个月,由法院确定。
- 未申报后果:此前已分配的不补充分配,审查确认费用由申报人承担。
- 职工债权:不需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列出清单公示,职工对清单有异议的可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更正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 连带债权:连带债权人可共同申报,也可由一人代表申报。
- 保证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其他连带债务人已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尚未代替清偿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债权人已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例子说明】
场景:甲公司破产,法院确定债权申报期限为2个月。债权人乙在期限届满后1个月才得知破产消息。
规则引用:债权申报。
推导:乙在申报期限届满后得知→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乙补充分配→乙应自行承担补充申报的审查确认费用→乙仍可获得最终分配前的剩余财产分配。
结论:逾期申报仍可补充申报,但有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