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原因的具体认定标准是什么?

【问题】

破产原因的具体认定标准是什么?

【简要答案】

破产原因的认定标准: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2.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指债务人以明示或默示形式表示不能支付到期债务,或债务履行期限已届满、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指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因财产无法变现、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等原因,实际无法清偿债务。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详细解读】

  1. 双重标准:不能清偿+资不抵债,或不能清偿+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2. 不能清偿:债务到期未清偿;
  3. 资不抵债:资产总额<负债总额(以资产负债表或审计报告为依据);
  4.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虽账面资产大于负债但存在以下情形: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财产不能变现无法偿债、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管理财产、经法院强制执行无法偿债、长期亏损且扭亏困难;
  5. 连带债权人:连带债权人可单独或共同申请债务人破产。

【例子说明】

场景:甲公司账面资产1000万元、负债900万元,但主要资产为无法变现的专用设备,无法清偿到期债务200万元。

规则引用: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推导:甲公司账面资产1000万>负债900万→不满足资不抵债→但因财产无法变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破产原因。

结论:即使账面未资不抵债,也可能因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而破产。

发表评论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