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的概念和《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问题】

破产的概念和《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简要答案】

破产是指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在法院的监督下,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企业破产法》适用于企业法人(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其出资人或合伙人依法承担无限责任。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由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

【详细解读】

  1. 破产原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2. 适用主体:企业法人;
  3. 不适用:自然人(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已开展)、政府机构;
  4. 金融机构破产: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破产,由金融监管机构提出破产申请;
  5. 破产程序类型:破产清算、重整、和解;
  6. 破产案件管辖: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例子说明】

场景:甲公司因经营不善,资产总额500万元,负债总额800万元,已无法清偿到期债务。

规则引用:破产原因。

推导:甲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500万<负债800万→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破产原因→债权人或甲公司可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重整或和解。

结论:资不抵债是破产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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