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业入伙和退伙的特殊规则是什么?

【问题】

有限合伙企业入伙和退伙的特殊规则是什么?

【简要答案】

入伙: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

【详细解读】

  1. 有限合伙人入伙责任: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非无限连带);
  2. 普通合伙人入伙责任:对入伙前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 有限合伙人退伙责任:以退伙时取回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
  4. 行为能力:有限合伙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得要求其退伙(因有限合伙人不执行事务);
  5. 资格继承: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法人终止的,其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可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的资格。

【例子说明】

场景:有限合伙人甲退伙时从合伙企业取回财产50万元,退伙前合伙企业欠债权人乙100万元。

规则引用:有限合伙人退伙责任。

推导:甲退伙→对退伙前债务→以取回的50万元为限承担责任→乙可要求甲在50万元范围内承担责任。

结论:有限合伙人退伙后仍以取回财产为限对退伙前债务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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