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中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是如何规定的?

【问题】

个人所得税中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是如何规定的?

【简要答案】

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于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政策依据】

  • 2026年CPA税法教材第五章个人所得税法第二节税率、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与应纳税额的计算

【详细解读】

  1. 扣除范围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
  2. 起扣标准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
  3. 扣除限额每年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4. 扣除时间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采取每月预扣方式。
  5. 扣除人选择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选择由本人或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例子说明】

场景设定:某远洋运输公司从境外购进一艘船舶自用,成交价格2000万元。 纳税人自境外购买船舶自用,需缴纳船舶吨税。请问某远洋运输公司应如何计算和处理?

规则引用:船舶吨税按船舶净吨位和吨税执照期限计征。应税船舶在吨税执照期满后尚未离开港口的,应申领新的吨税执照。

具体计算/推导:

  1. 3元/吨→吨税=5000×
  2. 3=16500元;④若普通税率
  3. 8元/吨→吨税=5000×
  4. 8=29000元;⑤吨税执照期满后续期再缴一年吨税。

最终结论:该船舶应缴纳吨税16500元(优惠税率)或29000元(普通税率)。吨税由海关负责征收。初次进口到港的空载船舶、吨税执照期满后24小时内不上下客货的船舶等可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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