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询证函的设计应当如何考虑审计目标的影响?针对”存在”认定和”完整性”认定,询证函的设计有何不同?
【简要答案】
询证函设计应服从审计目标需要。针对”存在”认定,在询证函中列明余额要求对方核对确认;针对”完整性”认定,不列明余额要求对方提供余额信息。
【政策依据】
- – 2026年CPA审计教材第四章”审计证据”第三节”函证”
【详细解读】
- [存在认定设计]:针对账户余额的”存在”认定获取审计证据时,在询证函中列明相关信息,要求对方核对确认。例如列出应收账款余额要求客户确认。
- [完整性认定设计]:针对”完整性”认定(如应付账款低估),不列出账户余额,要求被询证者提供余额信息。例如向主要供应商函证,即使记录显示应付金额为零。
- [函证对象选择]:针对应付账款完整性,从供货商明细表选择函证对象比从应付账款明细表中选择更容易发现未入账负债。
- [设计原则]:询证函的设计应当考虑所审计的认定以及可能影响函证可靠性的因素。
【例子说明】
【例】D公司应付账款账面余额2000万元(来自100家供应商),注册会计师怀疑存在未入账负债,需要对完整性认定获取证据,请问注册会计师应如何处理该情况?
1. 场景设定:D公司应付账款账面2000万元,从明细表选10家大金额供应商函证余额为1800万元;
2. 规则引用:完整性认定应不列明余额,从供货商名单而非应付账款明细表选取函证对象;
4. 最终结论:发现2家账面余额为零的供应商实际有未入账应付款合计80万元,完整性认定得到有效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