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内部控制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对期后事项应如何处理?
【简要答案】
注册会计师应当询问是否存在期后期间内部控制发生变化或其他可能影响内部控制的因素,获取书面声明,并检查内部审计报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报告、监管机构的报告等。如果知悉对基准日内部控制有效性有重大负面影响的期后事项,应发表否定意见。
【政策依据】
- – 2026年CPA审计教材”第二十二章 企业内部控制审计”第十节”四、对期后事项的考虑”
【详细解读】
- [询问和检查]:注册会计师应当询问是否存在期后期间内控发生变化的因素,检查内部审计报告、其他注册会计师报告、监管机构报告等。
- [重大负面影响]:如果知悉对基准日内部控制有效性有重大负面影响的期后事项,应当发表否定意见。
- [影响不确定]:如果不能确定期后事项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应当出具无法表示意见。
- [整改措施]:如果管理层在评价报告中披露了基准日之后采取的整改措施,注册会计师应在审计报告中指明不对这些信息发表意见。
- [期后重大影响]:如果期后事项在基准日并不存在但对内部控制有重大影响,应增加强调事项段。
- [报告日后情况]:出具报告后知悉审计报告日已存在的可能影响意见的情况,应按期后事项准则处理。
【例子说明】
【例】注册会计师G于2026年3月20日出具甲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后,在4月10日获知甲公司财务总监在2025年12月存在重大舞弊行为,该舞弊在审计报告日已存在。请问注册会计师G应如何处理?
1. 场景设定:报告日后获知审计报告日已存在的重大舞弊。
2. 规则引用:出具报告后知悉审计报告日已存在的可能影响意见的情况,应按期后事项准则处理。
3. 具体推导:财务总监舞弊在2025年12月(基准日前)已存在,且审计报告日(3月20日)已存在该事实,表明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4. 最终结论:注册会计师G应按期后事项准则重新考虑已发表的审计意见的适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