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在为公众利益实体审计客户提供非鉴证服务前,与治理层的沟通应包括哪些内容?

【问题】

会计师事务所在为公众利益实体审计客户提供非鉴证服务前,与治理层的沟通应包括哪些内容?

【简要答案】

应当告知治理层:提供该非鉴证服务未被禁止;是否不会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或已识别的不利影响处于可接受水平;提供使治理层能够知情评估的信息。除非治理层对服务不影响独立性的结论和可以提供该服务表示同意,否则不得提供。

【政策依据】

  • – 2026年CPA审计教材第三章”审计业务的独立性要求”第七节”为审计客户提供非鉴证服务”

【详细解读】

  1. [告知内容]:服务未被禁止;独立性结论(无不利影响或已降至可接受水平)。
  2. [提供信息]:向治理层提供充分信息,使其能够就服务对独立性的影响作出知情评估。
  3. [治理层同意]:必须获得治理层对以下方面的同意:独立性结论的正确性;事务所可以提供该服务。
  4. [拒绝提供]:如果治理层不同意事务所结论,应当拒绝提供或终止审计业务。
  5. [例外]:如果法律法规禁止向治理层提供信息或会导致披露涉密信息,在同时满足特定条件下可以提供。

【例子说明】

【例】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A上市公司,拟为A公司提供税务策划咨询服务。事务所已与治理层进行了沟通,请问注册会计师应如何处理该情况?

1. 场景设定:拟为公众利益实体审计客户提供税务咨询服务;

2. 规则引用:提供非鉴证服务前应与治理层沟通并获得同意;

3. 具体推导:甲事务所应告知A公司治理层:税务策划服务未被禁止;该服务不会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或已降至可接受水平);提供服务的性质、范围和目的等详细信息;如果治理层同意甲事务所的结论并同意提供该服务,方可开展;如果治理层不同意,则应拒绝提供或终止审计业务;

4. 最终结论:与治理层的沟通是提供非鉴证服务的必要前提,必须获得治理层的明确同意后方可开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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