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证者应如何评价编制可持续信息使用的披露标准是否适当?

【问题】

鉴证者应如何评价编制可持续信息使用的披露标准是否适当?

【简要答案】

鉴证者应执行以下工作:评价对于鉴证范围内所有可持续信息是否存在适用的披露标准;识别披露标准的来源;评价该披露标准是否具备相关性、完整性、可靠性、中立性和可理解性;评价信息使用者能否以及如何获取该披露标准。

【政策依据】

  • – 2026年CPA审计教材”第二十三章 企业可持续信息鉴证”第二节”五、评价编制可持续信息使用的披露标准”

【详细解读】

  1. [适用性]:评价对于鉴证范围内所有可持续信息是否存在适用的披露标准。
  2. [来源识别]:识别披露标准的来源,包括企业可持续信息披露准则、被鉴证单位内部制定的标准,或二者结合。
  3. [质量特征]:评价披露标准是否具备五项特征:相关性、完整性、可靠性、中立性和可理解性。
  4. [可获取性]:评价信息使用者能否以及如何获取该披露标准。
  5. [报告边界]:被鉴证单位可持续信息中应当包含的活动、业务、关系或资源取决于所使用的标准。

【例子说明】

【例】甲公司依据自行制定的内部标准编制碳排放信息,该标准未公开披露且部分内容与国际通行标准不一致。请问该披露标准是否适当?鉴证者应如何处理?

1. 场景设定:甲公司使用内部未公开标准编制碳排放信息。

2. 规则引用:披露标准应可被信息使用者获取且具备中立性、可理解性等特征。

3. 具体推导:该标准未公开披露,信息使用者无法获取;且部分内容与国际通行标准不一致,可能影响可靠性和可比性。

4. 最终结论:该披露标准不够适当,A鉴证机构应要求甲公司改用或调整披露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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