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当从不同来源获取的审计证据不一致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如何处理?
【简要答案】
如果从不同来源获取的审计证据不一致,表明某项审计证据可能不可靠,注册会计师应当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
【政策依据】
- – 2026年CPA审计教材第四章”审计证据”第一节”审计证据的性质”
【详细解读】
- [相互印证原则]:如果不同来源的审计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则审计证据具有更强的说服力。
- [不一致的处理]:如果不同来源或不同性质的审计证据不一致,表明某项审计证据可能不可靠。
- [追加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当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查明原因,获取补充证据。
- [例外情况]:审计证据虽然从独立的外部来源获得,但如果由不知情者或不具备资格者提供,也可能是不可靠的。
【例子说明】
【例】注册会计师通过检查委托加工协议发现Q公司有委托加工材料100万元,发函询证后加工方回函称材料已加工完成并返回Q公司,请问注册会计师获取的审计证据不一致时应如何处理?
1. 场景设定:Q公司账面委托加工材料100万元;
2. 规则引用:不同来源证据不一致时应追加审计程序;
4. 最终结论:发现加工材料已返回但未办理入库手续,Q公司漏记存货100万元,注册会计师要求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