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为某一公众利益实体审计客户执行审计业务十年或以上,应采取哪些额外防范措施?

【问题】

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为某一公众利益实体审计客户执行审计业务十年或以上,应采取哪些额外防范措施?

【简要答案】

如果连续执行审计业务十年或以上,会计师事务所应在事务所层面采取防范措施:扩大轮换范围至审计项目团队其他核心成员;实施第二轮质量复核或外部质量复核;指定专门人员定期评价轮换情况和效果;与治理层书面沟通长期承接业务的事实、不利影响及防范措施。

【政策依据】

  • – 2026年CPA审计教材第三章”审计业务的独立性要求”第六节”与审计客户长期存在业务关系”

【详细解读】

  1. [扩大轮换范围]:除关键审计合伙人轮换外,将轮换范围扩大到审计项目团队其他核心成员。
  2. [第二轮质量复核]:除项目质量复核外,由独立于审计项目团队的人员实施第二轮质量复核,或由外部独立人员实施外部质量复核,需形成专项报告。
  3. [定期评价]:指定专门岗位或人员定期评价轮换情况和效果,形成书面结论。
  4. [与治理层沟通]:书面沟通长期承接业务的事实、可能对独立性产生的不利影响以及所采取的防范措施。
  5. [终止要求]:如果无法消除不利影响或降低至可接受水平,不得继续为该公众利益实体审计客户执行审计业务。

【例子说明】

【例】甲会计师事务所自2015年起连续为A上市公司(公众利益实体)执行审计业务,至2025年已连续十年。项目合伙人经历了两次轮换,请问注册会计师应如何处理该情况?

1. 场景设定:连续为同一公众利益实体审计十年;

2. 规则引用:连续十年或以上应在事务所层面采取额外防范措施;

3. 具体推导:甲事务所应扩大轮换范围,不仅是关键审计合伙人,还应轮换审计项目团队中的其他核心成员(如高级经理);实施第二轮质量复核或聘请外部事务所进行质量复核;指定专人评价轮换效果;与A公司治理层书面沟通长期审计的事实和采取的防范措施;

4. 最终结论:甲事务所必须在事务所层面系统性地实施上述额外防范措施,以应对因长期存在业务关系对独立性产生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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