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什么是强制要约收购?哪些情形可以免除发出要约?
【简要答案】
强制要约收购:持股达30%后继续收购的,应依法向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全部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的情形: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转让未导致实际控制人变化;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股东会批准且承诺3年不转让。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经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因回购股份减少股本导致持股超30%;持股达30%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2%;持股达50%后继续增持不影响上市地位等。
【政策依据】
- 《证券法》第六十五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详细解读】
- 强制要约触发点:持股达30%后继续增持。
- 场内收购:可发出全面或部分要约。
- 间接收购:超30%的应向所有股东发出全面要约。
- 协议收购:超30%的部分应改以要约方式,除非符合豁免情形。
- "每12个月增持不超过2%"的豁免:适用爬行条款,但增持的股份锁定期为6个月。
- 免于发出要约的须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专业意见。
【例子说明】
场景:甲公司持有乙上市公司28%股份,继续通过场内交易增持至35%。
规则引用:强制要约。
推导:甲持股从28%→35%→达30%后继续增持→触发强制要约收购义务→应发出全面或部分要约→如甲与乙公司无实际控制关系且乙公司不处于财务困难→不适用豁免→必须发出要约。
结论:持股达30%后继续收购须履行强制要约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