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合伙企业的解散事由和清算程序是什么?
【简要答案】
解散事由: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清算程序:确定清算人(全体合伙人或指定/委托第三人)→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偿债务(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保→税款→债务→返还出资→分配剩余财产)→注销登记。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
【详细解读】
- 清算人确定: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15日内未确定的合伙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申请法院指定;
- 通知公告:清算人10日内通知债权人,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 清偿顺序: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返还出资→分配剩余财产(按利润分配比例);
- 注销登记:清算结束应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15日内向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例子说明】
场景:合伙企业因经营不善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企业财产50万元,欠职工工资10万、税款5万、债权人债务60万。
规则引用:清算程序。
推导:50万按顺序清偿→清算费用2万→职工工资10万→税款5万→剩余33万清偿债务→债务无法全部清偿→债权人按比例受偿→注销登记。
结论: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债权人按比例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