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同一财产上多个抵押权并存时,清偿顺序如何确定?
【简要答案】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价款按以下顺序清偿: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登记时间先后顺序清偿;2.已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受偿;3.均未登记的,按债权比例清偿。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
【详细解读】
- 登记优先:已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的;
- 时间优先:都已登记的按登记时间先后;
- 比例平等:均未登记的按债权比例;
- 新增规则(民法典):删除了"登记优先于未登记、设立在先优先"的原有规则,统一按登记时间确定顺序;
- 超级优先权: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价款的,交付后10日内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
【例子说明】
场景:甲以价值500万元的房屋先后向乙、丙、丁设定抵押,乙200万(2020年1月登记)、丙300万(2020年3月登记)、丁100万(未登记),房屋拍卖得400万元。
规则引用:抵押权清偿顺序。
推导:乙登记最早→优先受偿200万→丙登记次早→受偿200万→丁未登记→在乙丙之后→但无剩余→丁无法受偿。
结论:登记时间决定清偿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