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管理中的异常凭证处理规定是什么?

【问题】

增值税发票管理中的异常凭证处理规定是什么?

【简要答案】

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的;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的等。

【政策依据】

  • 2026年CPA税法教材第二章增值税法第九节征收管理

【详细解读】

  1. 走逃(失联)企业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
  2. 异常凭证情形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的。
  3. 处理措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申报抵扣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
  4. 异议处理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

【例子说明】

场景设定:某一般纳税人2026年6月销售货物取得不含税收入200万元(税率13%),购进原材料取得专用发票注明税额18万元,上期留抵税额5万元。 一般纳税人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请问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规则引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申报抵扣的须作进项税额转出;纳税人对异常凭证有异议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

具体计算/推导:①当期销项税额=200×13%=26万元;②当期进项税额=18万元(专用发票注明);③上期留抵税额=5万元;④当期应纳税额=26-18-5=3万元;⑤若应纳税额<0形成期末留抵税额,结转下期抵扣。

最终结论:该企业当月应纳增值税3万元。计算顺序为先计算销项税额→再抵扣进项税额→再抵减上期留抵税额→得出应纳税额。企业应确保进项发票已勾选认证,否则不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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