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质权与抵押权有何区别?
【简要答案】
质权与抵押权的区别:1.标的物不同(抵押主要是不动产和特定动产,质权是动产和权利);2.占有方式不同(抵押不转移占有,质权转移占有);3.公示方式不同(不动产抵押登记、动产抵押登记对抗,动产质权交付、权利质权登记或交付);4.孳息收取不同(抵押物孳息原则上归抵押人,质物孳息由质权人收取);5.重复担保不同(抵押物可重复抵押,质物不可重复质押)。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抵押权编与质权编
【详细解读】
- 标的物:抵押可以是动产和不动产,质押仅限动产和权利;
- 占有:抵押不转移占有,质押转移占有;
- 设立方式:动产质押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动产抵押自合同生效时设立;
- 孳息: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先充抵收取费用),抵押权人仅在扣押后有权收取;
- 一物多保:抵押财产可设立多个抵押权,质押财产因转移占有不能重复质押。
【例子说明】
场景:甲向乙借款,以汽车设定担保。
规则引用:抵押与质押的选择。
推导:如选择抵押→甲继续使用汽车→但乙的抵押权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如选择质押→甲将汽车交付乙→乙实际占有汽车→质权更具保障但甲不能使用汽车。
结论:抵押与质押各有利弊,取决于当事人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