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结算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问题】

证券结算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简要答案】

证券结算基本原则:1.二级结算: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证券公司进行一级结算,证券公司与投资者进行二级结算。2.中央对手方制度: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中央对手方,是所有卖方的买方和所有买方的卖方。3.净额结算:对买入和卖出交易的证券或资金进行轧差,以净额进行交收。4.货银对付:证券和资金的交收互为条件,证券交收时资金完成交收,资金交收时证券完成交收。

【政策依据】

  • 《证券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详细解读】

  1. 二级结算:投资者不直接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结算,而是通过证券公司。
  2. 中央对手方(CCP):即使一方违约,中央对手方也须先对守约方履约。
  3. 净额结算:多边净额结算是主要方式,减少资金和证券的交割量。
  4. 货银对付(DVP):确保证券和资金同时交割,降低交收风险。
  5. 结算财产保护: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收取的结算资金和证券只能用于清算交收,不得被强制执行。

【例子说明】

场景:某交易日A证券公司共有100个客户的买入委托和80个客户的卖出委托。

规则引用:证券结算原则。

推导:A证券公司作为结算参与人→与中央对手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进行一级结算→买入和卖出轧差后净额交收→货银对付:资金交收与证券交收同时进行→结算完成。

结论:净额结算和货银对付降低了结算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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