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收管理法中,纳税保证人的资格和限制条件是什么?

【问题】

税收征收管理法中,纳税保证人的资格和限制条件是什么?

【简要答案】

纳税保证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纳税担保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不得作为纳税保证人(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作为纳税保证人。

【政策依据】

  • 2026年CPA税法教材第十三章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节纳税担保

【详细解读】

  1. 纳税保证人条件在中国境内具有纳税担保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2. 不得作为纳税保证人的情形国家机关(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没有担保能力的人。
  3. 保证责任纳税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纳税人和纳税保证人对所担保的税款及滞纳金承担连带责任。
  4. 保证期间纳税人应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
  5. 履行保证责任纳税保证人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的纳税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保证责任,缴纳税款及滞纳金。

【例子说明】

场景设定:某企业因偷税被税务机关追缴税款200万元、加收滞纳金50万元并处以罚款100万元,企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请问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规则引用:税务行政复议范围包括征税行为、责令提供担保、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行政处罚行为、发票管理行为等。申请期限为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

具体计算/推导:①企业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②在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③提交复议申请书和相关证据;④复议机关受理→审查→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可延长30日);⑤复议决定维持/变更/撤销原决定。

最终结论:复议机关审查原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若原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或程序违法,复议机关可撤销或变更。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15日内向法院起诉。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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