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税务行政复议中的和解与调解是如何规定的?
【简要答案】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对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赔偿、行政奖励、存在其他合理性问题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政策依据】
- 2026年CPA税法教材第十四章税务行政法制第二节税务行政复议
【详细解读】
- 和解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准许。
- 调解适用范围(1)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核定税额、确定应税所得率等;(2)行政赔偿;(3)行政奖励;(4)存在其他合理性问题的具体行政行为。
- 调解原则自愿、合法。
- 调解书经行政复议机关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
【例子说明】
场景设定:某企业因偷税被税务机关追缴税款200万元、加收滞纳金50万元并处以罚款100万元,企业无力一次性缴纳。 纳税人有特殊困难无法按期缴纳税款和罚款,需寻求救济途径。请问该纳税人应如何计算和处理?
规则引用:①延期缴纳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级税务局批准可延期缴纳(最长3个月);②分期缴纳经税务机关同意可分期缴纳罚款;③复议诉讼不影响执行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税款和罚款的执行。
具体计算/推导:①企业申请延期缴纳向省级税务局提交申请→说明困难原因→提供财务报表等证明材料→省级税务局批准延期3个月;②罚款分期缴纳向作出处罚的税务机关申请→说明分期理由→签订分期缴纳协议→按计划分期缴纳100万元罚款;③滞纳金滞纳金按日加收万分之五,延期期间继续计算滞纳金;④延期届满仍未缴清的→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最终结论:企业获准延期3个月缴纳税款200万元(滞纳金继续计算),罚款100万元分期6个月缴纳。延期和分期不减免税款本金和罚款金额。企业应积极筹资缴纳税款,避免被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