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与抵押权、质权并存时,优先顺序如何?

【问题】

留置权与抵押权、质权并存时,优先顺序如何?

【简要答案】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即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和质权。此外,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按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

【详细解读】

  1. 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优先于意定担保物权;
  2. 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按公示时间先后确定顺序,即登记(抵押)或交付(质押)的时间先后;
  3. 抵押权与抵押权并存:按登记时间先后;
  4. 质权与质权并存:因转移占有,不可能在同一质物上设立两个质权。

【例子说明】

场景:甲以设备设定抵押向乙借款(已登记),后又以该设备质押向丙借款(已交付),后因设备故障送丁修理,甲未付修理费被丁留置。

规则引用:担保物权优先顺序。

推导:丁的留置权(法定)>乙的抵押权(登记在先)>丙的质权(交付在后)。

结论: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和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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