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权利质权的标的有哪些?设立方式分别是什么?
【简要答案】
可出质的权利: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转让的基金份额和股权、可转让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现有的及将有的应收账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设立方式:有权利凭证的交付凭证,无权利凭证的办理出质登记。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至第四百四十五条
【详细解读】
- 有价证券: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有权利凭证的自交付时设立,无权利凭证的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 基金份额、股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 知识产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可转让的财产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 应收账款: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 法律限制:法律禁止转让的权利不得出质。
【例子说明】
场景:甲公司以对乙公司的100万元应收账款向丙银行设定质押贷款。
规则引用:应收账款质押。
推导:签订质押合同→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质权设立→甲到期不还款→丙可向乙主张支付应收账款。
结论:应收账款质押以登记为设立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