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制度的含义和和解协议的效力是什么?

【问题】

和解制度的含义和和解协议的效力是什么?

【简要答案】

和解是指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为避免破产清算,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经法院裁定认可后生效的法律程序。和解协议由债务人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交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由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生效后,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务人应按和解协议规定的条件清偿债务,和解债权人未按法律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五条至第一百零六条

【详细解读】

  1. 和解申请:只能由债务人提出,可在破产清算申请受理前或受理后、宣告破产前提出;
  2. 和解协议内容:清偿债务的财产来源、办法和期限等;
  3. 表决规则:人数过半+债权额2/3以上(仅无担保债权组表决);
  4. 法院认可:和解协议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后,由法院裁定认可并公告;
  5. 效力:对全体和解债权人有约束力,和解债权人只能依和解协议受偿,不得再要求额外清偿;
  6. 执行完毕: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7. 无效:因债务人的欺诈或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法院应裁定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8. 终止:债务人不能执行或不执行和解协议的,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例子说明】

场景:甲公司向法院申请和解,和解协议草案约定:和解债权人在破产清算条件下可获清偿30%,如接受和解方案可获清偿50%,分2年付清。

规则引用:和解协议。

推导:甲公司提出和解申请→提交和解协议草案→债权人会议表决→人数过半且债权额2/3以上通过→法院裁定认可→和解生效→债权人按50%受偿→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终结破产程序。

结论:和解可避免破产清算,提高债权清偿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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