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事由有哪些?撤销权如何行使?

【问题】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事由有哪些?撤销权如何行使?

【简要答案】

撤销事由:重大误解、欺诈(第三人欺诈需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胁迫、显失公平。撤销权行使方式:诉讼或仲裁,非经裁判不得撤销。除斥期间:一般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重大误解90日,最长不超过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至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

【详细解读】

  1. 重大误解:对行为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等发生错误认识;
  2. 欺诈: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
  3. 胁迫:以给自然人及其近亲属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造成损害为要胁;
  4. 显失公平: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或缺乏判断能力。

【例子说明】

场景:甲将标价10万元的古玩错标为1万元卖给乙。

规则引用:重大误解。

推导:甲对价格产生重大误解→知道误解后90日内可请求撤销→撤销后合同自始无效→双方返还。

结论:错标价格构成重大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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