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保证期间如何确定?保证责任的免除情形有哪些?
【简要答案】
保证期间确定: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须在保证期间内请求保证人承担责任;一般保证:债权人须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保证责任免除: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行使权利、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主债务转让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等。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至第六百九十七条
【详细解读】
- 保证期间:有约定按约定,早于或同时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的视为无约定,约定不明的为6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原来的"2年"改为"6个月");
- 连带责任保证期间:债权人须在保证期间内请求保证人承担责任,否则保证人免责;
- 一般保证期间:债权人须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起诉或申请仲裁,否则保证人免责;
- 债权转让:通知保证人的,保证人继续承担责任;
- 债务转让:须保证人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对转让部分免责。
【例子说明】
场景:甲向乙借款,2024年1月1日到期,丙提供保证但未约定保证期间和保证方式。
规则引用:保证期间。
推导:未约定保证期间→6个月→保证期间至2024年7月1日届满→未约定保证方式→一般保证→乙须在保证期间内对甲起诉或仲裁→否则丙免责。
结论:保证期间和保证方式无约定的,按一般保证、6个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