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个人所得税中,纳税人取得两处以上工资薪金所得时,专项附加扣除应如何扣除?
【简要答案】
居民个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一处取得的所得中减除。
【政策依据】
- 2026年CPA税法教材第五章个人所得税法第二节税率、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与应纳税额的计算
【详细解读】
- 基本减除费用(5000元/月)可从多处工资薪金中分别减除。
- 专项扣除(三险一金)按实际缴纳金额分别在对应工资薪金中减除。
- 专项附加扣除同一项目只能选择从一处减除,不能重复扣除。
- 选择方式纳税人自行选择从哪一处工资薪金中减除。
- 汇算清缴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实际情况调整。
【例子说明】
场景设定:某个人所得税纳税人2026年发生相关业务,涉及个人所得税中,纳税人取得两处以上工资薪金所得时,专项附加扣除。请问该纳税人应如何处理?
规则引用:纳税人开采应税矿产品销售的,以销售额为计税依据。外购已税原矿加工后销售的,准予扣减外购原矿的已纳税额。
具体计算/推导:①自产原盐销售应纳资源税=200×适用税率(假设5%)=10万元;②外购已税原盐加工成精盐销售计税销售额=300-80=220万元→应纳资源税=220×5%=11万元;③若不扣减外购成本应纳=300×5%=15万元→多缴4万元;④当月应纳资源税合计=10+11=21万元。
最终结论:外购已税原盐加工后销售的,准予扣减外购原盐成本和已纳资源税。企业应妥善保管外购原盐的完税凭证,以备税务机关查验。无法提供完税凭证的不得扣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