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何时生效?要约的撤回和撤销有何区别?

【问题】

要约何时生效?要约的撤回和撤销有何区别?

【简要答案】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撤回: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前或同时到达可撤回,阻止要约生效。撤销:要约已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可撤销,但有例外(确定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形式明示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不可撤销并已做准备)。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四条至第四百七十六条

【详细解读】

  1. 发生时间不同:撤回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前或同时到达,撤销在要约到达后承诺发出前;
  2. 效力不同:撤回阻止要约生效,撤销使已生效的要约失效;
  3. 限制不同:撤回无限制(只要在到达前),撤销受限(确定了承诺期限或明示不可撤销的、受要约人已做准备的不得撤销);
  4. 通知对象:撤回通知与要约同时或先于要约到达,撤销通知在承诺发出前到达受要约人。
  5. 生效时间:对话方式要约相对人知道内容时生效,非对话方式要约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6. 撤回:撤回通知应先于或与要约同时到达;
  7. 撤销:撤销通知应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到达;
  8. 不可撤销情形: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其他形式明示不可撤销;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不可撤销并已做准备;
  9. 要约失效:被拒绝、被依法撤销、承诺期限届满未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实质性变更。

【例子说明】

场景:甲3月1日向乙发出购买要约,3月2日到达乙,3月3日甲发出撤销通知,3月4日撤销通知到达乙,乙于3月3日已发出承诺通知。

规则引用:要约撤销限制。

推导:乙已在撤销通知到达前发出承诺→要约不可撤销→乙的承诺有效→合同成立。

结论:撤销通知须在承诺发出前到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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