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的任职资格和禁止情形有哪些?

【问题】

管理人的任职资格和禁止情形有哪些?

【简要答案】

管理人可以由以下机构或人员担任:1.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2.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3.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个人担任)。禁止担任管理人的情形: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政策依据】

  •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

【详细解读】

  1. 清算组:适用于国有企业破产等特殊情况。
  2. 社会中介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是最常见的管理人。
  3. 个人管理人:适用于案情简单、债务规模较小的案件。
  4. 利害关系禁止: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现在是或曾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担任过债务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例子说明】

场景:法院受理某企业破产申请后,拟指定曾为该企业提供3年审计服务的某会计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规则引用:管理人任职资格。

推导:该会计师事务所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审计服务)→属于"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禁止情形→不得担任管理人→法院应另行指定其他无利害关系的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

结论:与债务人有利害关系的中介机构不得担任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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