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中,检举人享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问题】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中,检举人享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简要答案】

检举人有权实名或匿名检举税收违法行为,要求税务机关对实名检举人的身份保密,获得检举奖励等。义务是提供真实信息,不得捏造歪曲事实。

【政策依据】

  • 2026年CPA税法教材第十三章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节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

【详细解读】

  1. 检举方式可以采用书信、电话、传真、网络、来访等形式实名或匿名检举。
  2. 实名检举检举人提供真实姓名或名称、有效联系方式、有效身份证件信息的检举。实名检举优先处理。
  3. 保密权税务机关对实名检举人的身份信息严格保密。
  4. 奖励权检举事项经查证属实并为国家挽回税收损失的,检举人可获得检举奖励。
  5. 义务检举人应当提供真实信息,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6. 不予受理无法确定被检举对象或不能提供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的检举。

【例子说明】

场景设定:某企业欠缴税款100万元,税务机关查封其价值120万元的设备。企业认为查封超范围,申请行政复议。 纳税人对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申请复议。请问应缴纳多少税款?

规则引用:税收保全措施的复议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复议申请不影响保全措施的执行。

具体计算/推导:①税务机关查封企业设备价值120万元(欠税100万元);②企业认为查封超范围(超20万元)→申请行政复议;③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提交复议申请→说明超范围查封的理由;④复议机关审查保全财产价值是否超过欠缴税款金额→是否属于生活必需品;⑤复议决定若确认超范围→变更保全措施(解封超出的20万元);⑥复议期间保全措施不停止执行。

最终结论:复议机关审查保全措施的合法性。若确认超范围查封,应变更或解除超出部分。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但复议机关认为需要或申请人申请并获批准的可以停止。

发表评论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