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中,必经复议和选择复议的范围分别是什么?

【问题】

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中,必经复议和选择复议的范围分别是什么?

【简要答案】

征税行为属于必经复议(复议前置),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等;征税行为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属于选择复议,可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政策依据】

  • 2026年CPA税法教材第十四章税务行政法制第二节税务行政复议

【详细解读】

  1. 必经复议(复议前置)范围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2. 选择复议范围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发票管理行为(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行政处罚行为(罚款、没收财物、停止出口退税权等);资格认定行为;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资格确认行为等。
  3. 申请期限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
  4. 复议机关对各级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例子说明】

场景设定:某企业2026年6月15日收到税务机关送达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以罚款20万元。企业认为处罚过重。 纳税人对税务行政处罚不服,寻求法律救济。请问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规则引用:税务行政处罚的救济途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处罚行为不服的,无需复议前置,可直接起诉。

具体计算/推导:①收到处罚决定书(6月15日)→告知复议权和诉讼权;②选择一在60日内(8月14日前)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或本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审查→作出复议决定;③选择二在6个月内(12月15日前)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判决;④选择三先复议后诉讼→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在15日内向法院起诉。

最终结论:企业有三种救济途径可选。处罚行为无需复议前置可直接诉讼。复议不收费,诉讼需缴诉讼费(败诉方承担)。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处罚的执行,除非复议机关或法院裁定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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