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条件和规则是什么?

【问题】

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条件和规则是什么?

【简要答案】

追索权行使条件:1.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2.到期日前被拒绝承兑;3.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4.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追索对象:持票人可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可选择其中一人或数人或全体行使)。追索金额: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取得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至第七十二条

【详细解读】

  1. 追索权要件:实质要件(拒付事实)+形式要件(按期提示、作成拒绝证明、通知前手);
  2. 追索顺序:无先后顺序,持票人可选择任一前手追索;
  3. 再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后可向其前手再追索;
  4. 追索时效: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付款之日起6个月,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5. 追索金额:票据金额+利息+费用;
  6. 追索方式:诉讼或非诉讼方式。

【例子说明】

场景:甲(出票人)签发汇票给乙(收款人),乙背书转让给丙,丙背书转让给丁(持票人),丁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被拒。

规则引用:追索权行使。

推导:丁被拒绝承兑→丁可在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丁可向甲、乙、丙中任何一人或数人追索→丁选择向乙追索→乙清偿后可向甲或丙再追索。

结论:持票人可选择向任一前手行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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