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申请受理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问题】

破产申请受理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简要答案】

破产申请受理的法律效力:1.对债务人的效力: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2.对管理人的效力:管理接管债务人财产;3.对债权人的效力:债权人应在法院确定的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到期债权视为到期,附利息债权停止计息;4.对保全措施的效力: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解除,执行程序应中止;5.对尚未终结的诉讼仲裁的效力:应中止,管理人接管后可继续进行;6.对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的效力:承担列席债权人会议、回答询问、不离开住所地等义务。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一条

【详细解读】

  1. 个别清偿无效: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无效;
  2. 保全解除、执行中止:受理前采取的保全措施解除,执行程序中止;
  3. 债权申报:债权人应在公告之日起30日至3个月内向管理人申报;
  4. 未到期债权:受理时未到期债权视为到期;
  5. 附利息债权:自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6. 待履行合同: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

【例子说明】

场景: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申请后,甲公司向其债权人乙公司单独偿还了10万元。

规则引用:个别清偿无效。

推导:法院已受理破产申请→甲公司对乙公司的个别清偿行为无效→管理人可请求乙公司返还该10万元→该10万元应纳入破产财产统一分配。

结论:破产受理后个别清偿无效。

发表评论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