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问题】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简要答案】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的法律效力:1.债务人的个别清偿无效;2.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解除,执行程序应中止;3.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仲裁应中止,管理人接管后可继续进行;4.债务人的债务人的财产应交付管理人;5.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6.债权人应在法院确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7.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应补缴出资;8.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擅自离职,应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询问。

【政策依据】

  • 《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一条

【详细解读】

  1. 个别清偿无效:受理后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无效。
  2. 保全解除、执行中止:所有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解除,执行程序中止。
  3. 诉讼中止:未终结的诉讼/仲裁中止,管理人接管后可继续。
  4. 待履行合同:管理人有权选择解除或继续履行。
  5. 出资补缴:出资人未缴足的出资应补足。
  6. 高管义务:不得擅自离职,应配合管理人工作。
  7. 诉讼时效:债权人提起诉讼的时效中断,从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重新计算。

【例子说明】

场景: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申请后,甲公司的债权人乙公司继续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清偿债务。

规则引用:受理效力。

推导:法院已受理破产申请→对甲公司的个别清偿无效→乙公司应通过破产程序申报债权→不能直接起诉甲公司要求个别清偿→乙公司的诉讼应中止→由管理人接管后统一处理。

结论:破产受理后个别清偿途径被阻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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