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下,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有哪些?
【简要答案】
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包括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政策依据】
- 2026年CPA税法教材第二章增值税法第四节一般计税方法
【详细解读】
- 用途改变用于简易计税、免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抵扣的需转出。
- 非正常损失(货物)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进项税额需转出。
- 非正常损失(产品)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进项税额需转出。
- 非正常损失(不动产)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进项税额需转出。
- 其他情形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例子说明】
场景设定:乙公司2026年6月购进材料、商品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26万元。当月发生以下事项(1)将部分材料(对应税额2万元)用于集体福利;(2)部分商品(对应税额3万元)因管理不善被盗(非正常损失);(3)其余部分用于正常生产经营。请问该公司当月应如何处理进项税额?
规则引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相关规定,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抵扣的,应在当期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具体计算/推导:
- 购进时,假设26万元进项税额已全部抵扣。
- 用于集体福利的材料(2万元)和非正常损失商品(3万元)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需转出。
- 当期应转出进项税额=2+3=5万元。
- 当期实际可抵扣进项税额=26-5=21万元。
最终结论:乙公司6月需作进项税额转出5万元,实际可抵扣进项税额为21万元。企业需加强存货管理和用途监控,避免进项税额转出造成税负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