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中关于旧房及建筑物转让的扣除项目是如何规定的?

【问题】

土地增值税中关于旧房及建筑物转让的扣除项目是如何规定的?

【简要答案】

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扣除项目包括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率折扣);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如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可按发票金额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

  • 2026年CPA税法教材第十章房产税法、契税法和土地增值税法第三节土地增值税法

【详细解读】

  1. 评估价格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率折扣,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2. 地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3. 转让税金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4. 购房发票方式如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
  5. 无评估价格也无购房发票税务机关可根据有关规定核定扣除。

【例子说明】

场景设定:某企业转让一栋旧办公楼,重置成本价500万元,成新率60%,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地价款200万元,转让环节缴纳税费30万元。请问该纳税人应如何计算和处理?

规则引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相关规定,增值税的计算应依据法定税率和计税销售额确定。

具体计算/推导:

  1. 评估价格=500×60%=300万元 评估价格=500×60%=300万元;。
  2. 扣除项目合计=300+200+30=530万元。

最终结论:评估价格=500×60%=300万元;扣除项目合计=300+200+30=5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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