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职权和表决规则是什么?
【简要答案】
债权人会议组成:依法申报债权的所有债权人。债权人会议职权:核查债权、申请法院更换管理人并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监督管理人、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营业、通过重整计划、通过和解协议、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表决规则:一般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另有规定除外)。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至第六十四条
【详细解读】
- 表决权:依法申报债权且债权得到确认的债权人有表决权,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法院临时确定债权额外不得行使表决权,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对和解协议和分配方案事项无表决权;
- 一般决议:人数过半+债权额1/2以上;
- 特别决议(和解协议):人数过半+债权额2/3以上;
- 特别决议(重整计划草案):分组表决,各组人数过半+债权额2/3以上;
- 法院裁定:债权人会议未通过的事项,由法院裁定。
【例子说明】
场景:某破产案件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议管理人提出的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债权人10人(代表无担保债权500万元),其中7人同意(代表债权300万元)。
规则引用:表决规则。
推导:人数7/10过半(满足)→债权额300/500=60%>50%(满足)→该决议通过。
结论:一般决议须同时满足人数过半和债权额过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