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财产的范围和撤销权、取回权的规则是什么?

【问题】

债务人财产的范围和撤销权、取回权的规则是什么?

【简要答案】

债务人财产范围: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撤销权: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放弃债权。受理前6个月内的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也可撤销。取回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八条

【详细解读】

  1. 债务人财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2. 撤销权行使期间:受理前1年(无偿转让、不合理交易、新增担保、提前清偿、放弃债权)和受理前6个月(个别清偿);
  3. 例外: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如支付水电费维持经营);
  4. 取回权:权利人可行使取回权的财产包括租赁物、借用物、承揽物、代销物、寄托物等;
  5. 出卖人取回权:法院受理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取回在运途中标的物。

【例子说明】

场景:甲公司在法院受理其破产申请前5个月,以明显低于市场价50%的价格将一套设备转让给乙公司。

规则引用:撤销权。

推导:该转让发生在受理前1年内→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管理人可请求法院撤销该转让行为→如撤销成功→乙公司应返还设备→该设备纳入债务人财产。

结论:破产前1年内的不合理交易可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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